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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聽障奧運規程-總則
1. 時間與會期
第21屆聽障奧運會將於2009年9月2日至15日在中華臺北舉行。
2. 賽程
第21屆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包括以下運動項目:
2.1. 個人項目:田徑、羽球、保齡球、公路自由車、柔道、空手道、定向運動、射擊、游泳、桌球、跆拳道、網球、角力自由式及角力希臘-羅馬式。
2.2. 團體項目:籃球、沙灘排球、足球、手球、室內排球及水球(僅男子)。
2.3. 各單項運動均有其特定規則。
2.4. 初期預備報名時有超過來自兩大地區、五個國家的男、女子組之運動項目始可納入大會正式賽程;若最後報名時,某項目報名參賽者少於三人時,此賽即宣告取消。
2.5. 爲預防因上述原因而取消項目,依聽障奧運會規章DG7.5聽障奧會秘書長應在初期預備報名後,至少十四天內通知各相關會員國家協會;如有必要,則在最後報名截止後立刻通知。
3. 資格
3.1.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以公平、誠實的競賽,將所有聽障選手團結在一起。
3.2. 不得有協會或個人種族、宗教信仰及膚色差異之歧視。
3.3. 參加聽障奧運會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聽障,亦即優耳聽力損失在55分貝以上(三頻頻率在500、1000、2000赫茲,ISO 1964標準)
b. 為國家協會之會員
3.4. 根據規則,選手年齡並無限制,但各單獨項目可能有特別規定參賽年齡。
3.5. 報名表會附上一份同意書,應由兩位協會職員(應為理事長及秘書長)簽署,內容如下:
「茲簽名以聲明我們已閱讀過聽障奧會規定且我們與選手均會遵守。我們也同意在大會期間,經由大會授權之拍攝動作。」
3.6. 以上規定同意後報名始生效。
3.7. 所有參加人員均須持有各國國籍及各協會會籍。若有疑義,其協會應出示其護照影本以玆證明。
4. 管制與罰則
4.1. 已經繳交聽力圖的協會將接獲一份選手名單,名單上的選手們無須再繳驗聽力圖;其他選手(不在名單上者)應在比賽前向國際聽障運動總會提出聽力圖,並依據聽障奧會網站上之表格填寫。
4.2. 報名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選手可被要求做另外的聽力檢驗。
4.3. 所有選手可能被要求進行藥物檢驗。
4.4. 所有選手可能被要求進行性別檢驗。
4.5. 以上檢驗不合格的選手,即立即取消其參賽權;若此選手參加了同一運動不同項目之比賽,則僅取消其違規的場次。若此違規選手為團體選手,則立即退出比賽,且下一場及其餘比賽皆不得出賽,其候補選手可代替出賽。
4.6. 若有欺騙之情形發生,國家協會須繳付由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CSD)所議定之罰款。
4.7. 檢驗所須費用由籌備處負擔。
4.8. 因為慢性疾病(過敏、氣喘、癲癇)而使用藥物或禁用成分之選手,須在抵達後立即向大會提出醫生證明。
5. 規定
5.1. 只有國家協會的會員可以報名參加聽障林匹克運動會。
5.2. 各項運動報名名額依照各項運動之規定。
5.3. 各國家協會每報名三位選手可派一位職員隨同(不含會議代表)。
5.4. 第21屆聽障林匹克運動會之報名表由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CSD)提供。
6. 團體項目
6.1. 團體運動項目初期報名截止日為2007年3月1日。
6.2. 團體運動項目最後確定報名截止日為2008年8月1日。
6.3. 最後確定報名截止後,於2008年 8月2日至2009年7月31日間退出比賽,將被處以美金2,500元的罰鍰,需在退賽後立即繳交罰鍰。
6.4. 若於2009年8月1日後退賽者,需繳交美金5,000元的罰鍰,在退賽後立即繳交。
7. 個人項目
7.1. 初期報名(指定各運動項目可能的參加選手人數)須在2008年8月1日前向秘書處提出。
7.2. 最後確定報名(確定各項目參加選手姓名)須在2009年8月14日前向秘書處提出。報名可用正式報名表格以傳真方式提出,隨後應繳交正式報名表。
7.3. 2009年8月14日後不接受報名。
7.4. 除非有醫生證明其無法出賽,否則未依賽程出賽選手將處以美金20美元罰款。
8. 財務規定
8.1. 每位會議代表需自行負責其旅遊行程安排,如食宿及其他相關費用。
8.2. 每位選手及職員(包括會議代表)應在聽障林匹克運動會開幕前繳交報名
費美金20元。
8.3. 任何參與國家協會選手未能在聽障林匹克運動會開幕前,繳交所需之費用,將不被允許參加各項比賽。
9. 獎牌
9.1. 所有個人項目第一名者可獲頒金牌一面及獎狀一紙,第二名獲頒銀牌一面及獎狀一紙,第三名獲頒銅牌一面及獎狀一紙。
9.2. 在所有團體運動項目中,包括其他運動項目的團體賽,第一名獲勝隊出賽過一場以上的隊員均可獲得金牌,第二名隊隊員可獲銀牌,第三名隊隊員可獲銅牌,其他未出賽隊員僅可獲得獎狀。
9.3. 個人項目方面,第四到第八名之優勝者應頒給獎狀一紙。
10. 技術會議與抽籤
10.1. 各項運動在比賽前均會召開至少一次的技術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屆時宣佈。
10.2. 技術會議出席人員包括大會籌備處人員、裁判、技術委員及各隊派出之兩位代表(其中一人須為聽障者);若有聽人參加會議,可帶一名翻譯。
10.3. 團體運動項目之抽籤將在(時間、地點待公布)進行運動項目抽籤。
10.4. 桌球、網球及羽球淘汰賽的抽籤會在-臺北賽前技術會議前或會議中舉行,種子球員會在抽籤前產生。
11. 判決權
11.1. 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CSD)執行委員會有最高的權利,為最後裁定所有由大會籌備處或各國家協會提出,與大會相關的爭議。
11.2. 對比賽有疑問而向裁判提出的抗議,將由裁判裁決,且抗議須採大會正式抗議表,以英文書面方式,在規定時間內送交(時間依各項目規定不同)。
11.3. 若對判決有疑議者可向審議委員會提出抗議,並需繳交保證金美金50元。
11.4. 審議委員會須對各項目於規定時間內做出裁決,並在第一時間將結果告知有疑議的國家協會。
11.5. 若對審議委員會的決議有疑議,可在決議宣布後四小時內向大會申訴法庭提出申訴。
11.6. 若抗議成立,則可退回保證金。
11.7. 有關聽力、性別檢驗、藥檢及選手國籍的申訴,均由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CSD)執行委員會裁決。
12. 識別證
所有參賽選手及職員均發給識別證一張,進出任一會場時均須佩掛,無識別證的選手不得出賽。
13. 廣告與助聽器
13.1. 小標誌及其他廣告可貼在衣服或用品上,衣服前後大小加總不得超過400平方公分,無論是否與傳統識別圖案結合或分開(根據聽障奧會Deaflympics 規章DG15, 2)。
13.2. 禁止在大會區域內外做任何有關政治、宗教或民族的宣傳(見國際奧會IOC規章,第53條-2004年9月版規定)。
13.3. 在比賽期間嚴格禁止使用助聽器或人工電子耳。
14. 其他
若有現行聽障奧會規則未盡事宜,將以國際奧會及國際聯盟為最高指導單位並參照其規則辦理,且不得有疑議。
公佈︰ 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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