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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11.控管與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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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運動員聽力檢查未經DEAFLYMPICS認可或未經DEAFLYMPICS聽力檢查師檢驗者,必須繳交一年內檢測之聽力圖。參加資格賽或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前必須先完成。相關的表格由DEAFLYMPICS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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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DEAFLYMPICS藥檢委員會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十二個月寄通知給所有國家協會,警告麻醉藥檢相關規定。籌備委員會必須提供藥檢實驗室及所需相關設備進行藥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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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運動員於運動會期間可能被要求接受聽力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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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運動員可能被要求接受藥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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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女性運動員得被要求接受性別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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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拒絕受測的運動員將被取消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參賽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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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未通過檢測的運動員將由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決定其在一段期間甚至終身被禁止參與任何DEAFLYMPICS的競賽。運動員的姓名將在任何獎勵名單中除名,已經領取的獎牌將被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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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如果是團體賽的球隊一員遭到質疑,全隊會受到取消資格的連坐處分,球隊名稱將在任何正式文件中除名,已經領取自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獎牌將被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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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如果發生球隊或某運動員有欺騙作假的情況,則該國家協會將有義務負擔所有的費用以及繳付由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所決定的罰金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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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的所有檢驗之相關支出費用皆由籌備委員會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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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12.團體競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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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夏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團體競賽項目的資格賽報名(桌球和射擊除外),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前的二年半完成,冬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則為一年半前完成資格賽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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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每個國家協會只能有一隊報名參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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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依照規定,男子女子組的各項決賽選拔必須有十六隊參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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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果少於十六隊參加,則可以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幕之前一年受理報名,一直達到最多十六隊參加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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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團體競賽項目係以DEAFLYMPICS辦公室收到申請書的日期為憑。如果同一天收到數件申請,則以投票方式決定其順序。如果在報名截止日期後才申請參加,則必須付費給同意讓渡參加資格的合格隊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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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資格賽由DEAFLYMPICS認可的區域聽障體育聯盟辦理選拔,決定最終參與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球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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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凡自決賽與資格賽中退出比賽將被罰款,罰金由DEAFLYMPICS會員大會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前四年開會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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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在最後報名截止日之前,不需經資格賽的參賽隊伍,可退出比賽而無需受罰。無需參加資格賽的隊伍,其最後報名截止日期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幕之前一年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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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13.個人競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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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個人運動員可參加的項目沒有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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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報名之後卻放棄參賽的運動員將被罰款,除非有醫生證明其不得參賽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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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14.初次與最終的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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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初次報名內容為參賽項目與參加的各項競賽項目的運動員人數等。初次報名資料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前一年送交DEAFLYMPICS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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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最終報名要表列運動員姓名、參賽項目和運動名稱,而且必須於開賽前二週,送達DEAFLYMPICS秘書處或籌備委員會,該報名可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然而必須要以快遞寄送正式報名表才算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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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和執行委員會協商後,DEAFLYMPICS秘書長會決定初次與最終的報名的截止日期並立即通知籌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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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最終報名的截止日期過後,拒絕受理參賽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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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15.商業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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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人員必須遵守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對於其服裝配具上的商業廣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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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DEAFLYMPICS可同意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有商業廣告的服裝配具,但是每單件服裝和配具出現的廠商標誌不得超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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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參賽者可穿著具有廠商代表性商業識別符號的服裝和鞋子。廠商的名稱和商標只要尺寸適當並與國際慣例規定相同便可以露出。有關傳統易認的識別圖案的部份使用或傳統易認的識別圖案單獨使用則不允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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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16.媒體管制與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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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有與籌備委員會簽訂的契約事項均須依照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的指導並符合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規章。這項規定包含有契約簽訂的計時設備、成績板和廣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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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為達到最廣泛的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新聞傳播報導,應邀請當地及國際媒體來全面報導整個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以及開、閉幕典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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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媒體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賽前三個月向DEAFLYMPICS提出授權申請,媒體要同意配合DEAFLYMPICS、籌備委員會或其委託管理者的指示。媒體也必須明瞭其應自行支付車輛和器材的費用,並且提供籌備委員會所有報導的母帶版本。這包含印刷媒體與錄影帶/影片的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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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媒體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賽前三個月向DEAFLYMPICS提出授權申請,媒體要同意配合DEAFLYMPICS、籌備委員會或其委託管理者的指示。媒體也必須明瞭其應自行支付車輛和器材的費用,並且提供籌備委員會所有報導的母帶版本。這包含印刷媒體與錄影帶/影片的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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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在與籌備委員會協商後得決定任何媒體報導權利之授與或拒絕授權,或者撤消已經授權的媒體報導權利。DEAFLYMPICS與籌備委員會協商後得決定每個媒體的採訪人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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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只有持有媒體證的媒體採訪人員方得進入比賽場區照相、攝影。觀眾不得進入比賽場區照相,必須全程留在觀眾席區,即使是頒獎典禮也應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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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每項競賽結果應即時通報,儘快提供給籌備委員會秘書處,排入每日比賽成績報告表,並且在各個重點位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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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籌備委員會的資訊中心主任必須負責收集各項成績結果,並且列印每日報表公告之。並且要確認將一份每日成績通告送達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DEAFLYMPICS技術委員 與 籌備委員會的高層人員以及各參賽隊的領隊。此成績通告的傳送方式可以利用裝設在重點位置安全的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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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資訊中心主任應該確認所有的成績報告和相關資訊能利用印刷方式和電子媒介傳播儘可能廣泛地發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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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市場行銷推廣和贊助
DEAFLYMPICS應為所有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與接受企業贊助簽訂協議書時之一方代表人。籌備委員會應遵守DEAFLYMPICS所訂立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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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DEAFLYMPICS的旗幟、圖案標記、題銘等等之物件。
DEAFLYMPICS的旗幟、圖案標記、題銘、音樂和“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與所有DEAFLYMPICS有關連的註冊商標均歸DEAFLYMPICS所有。DEAFLYMPICS得同意授權使用DEAFLYMPICS之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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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宣傳和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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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不得從事與政治、宗教、種族有關的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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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經DEAFLYMPICS核准認可,在體育館和運動場在體育館和運動場內可以展示商業裝置與廣告看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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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得決定在何種情況下安裝何種型式的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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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吉祥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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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為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所設計的吉祥物是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象徵,籌備委員會必須將其設計作品送交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認可。未經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的書面同意,該吉祥物不得做為任何的商業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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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籌備委員會必須以DEAFLYMPICS的權益考量,確定保護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吉祥物以及任何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相關的註冊商標。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結束的年度,任何使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吉祥物及相關註冊商標都應停止。籌備委員會或者是國家聽障運動協會,可就DEAFLYMPICS的權益考量,充分發揮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吉祥物及任何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標誌之最大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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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未經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允許,任何國家聽障協會在不得將吉祥物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行的國家以外使用於商業用途。DEAFLYMPICS將先與籌備委員會討論這項同意權的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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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違反之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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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允許,任何國家聽障協會在不得將吉祥物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行的國家以外使用於商業用途。DEAFLYMPICS將先與籌備委員會討論這項同意權的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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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17.財務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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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籌備委員會(或委託的旅行社)必須為所有參加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國家協會提供合理價格的飯店住宿、三餐與當地交通(包含大眾運輸、比賽場地之間的交通以及其它旅遊的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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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各代表團都必須自行負擔所有旅行食宿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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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籌備委員會可指定委託一個旅行社負責安排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參賽者的旅行食宿與其它服務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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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籌備委員會必須負擔下列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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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如在DG3G項所列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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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DEAFLYMPICS秘書長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前大約一年前往進行場地勘察的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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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再加四天(賽前或賽後),招待DEAFLYMPICS主席、DEAFLYMPICS秘書長、一位翻譯人員與一位聽力檢驗師的所有旅費與食宿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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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
所有執行委員和技術委員(冬季聽障奧運和夏季聽障奧運技術委員分開)、一或二位聽力檢驗師、所有DEAFLYMPICS榮譽會員以及DEAFLYMPICS所邀請的全部貴賓之食宿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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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辦理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所得之結餘款,必須作為推展聽障運動。
如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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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若支出大於收入,則主辦的國家協會(或其籌備委員會)必須全權負責平衡帳務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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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18.獎牌和獎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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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獎牌和獎狀的設計圖稿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賽前一年送達DEAFLYMPICS的執行委員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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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所有競賽項目的第一名獲頒金牌和獎狀,第二名獲頒銀牌和獎狀,第三名獲頒銅牌和獎狀。全部獎牌和獎狀必須刻有比賽運動項目及名次。如果可能,獎牌上刻上優勝者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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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個人競賽項目的第四到第八名將頒予獎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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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除了那些非傳統性質像是在個人競賽項目中排名是依參賽者的比賽位置決定以外,贏得第一名隊伍中凡是實際參賽至少一場的隊員,每人皆得獎牌和獎狀,其它人則得到獎狀,沒有獎牌。第二名、第三名的隊伍亦同,第四到第八名的隊伍每員皆只得到獎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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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非傳統競賽項目中獲勝隊僅得到一面獎牌,其隊員皆僅得到獎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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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獎牌背面必須刻有DEAFLYMPICS圖案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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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獎狀必須有DEAFLYMPICS和籌備委員會的圖案標誌。並且有DEAFLYMPICS主席和籌備委員會主席二人的簽名。選手姓名可用手寫或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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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籌備委員會頒贈銀質紀念牌給每一個國家代表隊的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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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除上述獎狀、獎牌外,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不得有其它授獎。籌備委員會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結束後將所有剩餘的獎牌及獎狀遞交給DEAFLYMP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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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任一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參賽者如果遭到取消資格,則其獲獎的獎牌及獎狀必須全部退回DEAFLYMPICS。若未如期退回,則其所屬國家協會將被處以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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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籌備委員會將提供每種獎牌二個樣品給DEAFLYMP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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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籌備委員會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結束後,交出所有鑄造獎牌的模具給DEAFLYMP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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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19.海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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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籌備委員會在成立後一年之內,必須將海報的設計稿送交DEAFLYMPICS的執行委員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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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海報必須在固定的位置加上DEAFLYMPICS圖案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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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海報僅可以在之前一屆的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結束後才可以開始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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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20.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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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國家協會(或其籌備委員會)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賽後二個月內送交DEAFLYMPICS一份包含全部競賽項目完整成績的總報告書。此資料會刊載於DEAFLYMPICS佈告欄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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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圖案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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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所有的出版品、錄影帶、影片、正式文件、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報導或者和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包含信紙頁首、美術品、獎牌和一切DEAFLYMPICS資產物品,也包含任何推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印刷物或向大眾販售的商品,都必須在明顯可見之處標有DEAFLYMPICS的圖案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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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所有出版品、公開文件、手冊,包含選手村須知、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完整報告或者任何官方影片和其它傳播都要有DEAFLYMPICS主席的序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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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大會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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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手冊包含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比賽和活動程序表和相關實用資訊,如設施、設備和服務說明,而且均須以英文和主辦國的文字印製。籌備委員會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一年,分送大會手冊給DEAFLYMPICS和所有國家聽障運動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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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大會訊息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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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手冊包含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比賽和活動程序表和相關實用資訊,如設施、設備和服務說明,而且均須以英文和主辦國的文字印製。籌備委員會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一年,分送大會手冊給DEAFLYMPICS和所有國家聽障運動協會。
- 以主辦國的文字加上英文翻譯報導運動員和比賽進展。
- 廣告、大會標誌和代表DEAFLYMPICS贊助單位宣傳。
- 前一天比賽成績重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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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每日成績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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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賽後三個月內要出版完整的成績冊,必須包含各階段的成績及最終成績,且須依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成績登錄規範分項分級分等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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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印妥十五份,隨即以快遞送交至DEAFLYMPICS總部所在的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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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免費分送各國家聽障運動協會、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和技術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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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總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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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結束的一年之內,必須備妥一份完整的總報告書給DEAFLYMPICS,以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國語文書寫,並且要附上經過公證標準翻譯後的英文版本。給DEAFLYMPICS的份數是十五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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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免費寄發給各國家聽障運動協會和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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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必須備妥三份所有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所印的出版品給DEAFLYMPICS,列為總報告書的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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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
提供DEAFLYMPICS二份從申辦競標到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承辦比賽的所有物品(獎牌、海報、紀念品)和任何直接與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連的物品,列為總報告書的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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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製作紀錄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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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強烈建議籌備委員會製作紀錄影片,規格為16釐米或錄影帶(SP Betacam PAL或NTSC系統)片長最少四十分鐘。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後六個月之內寄達DEAFLYMPICS。內容要有:
- 紀錄影片為專業的紀錄影片,需附加英文字幕。
- 此紀錄影片必須註明為DEAFLYMPICS榮譽製作,片頭及片尾都要加上DEAFLYMPICS 圖案標誌。
- 此紀錄影片必須包括對各項競賽活動與地點全方位的介紹。
- 此紀錄影片必須包含傑出運動員表現,以各國特色和得獎牌數。
- 此紀錄影片必須指出各項運動之主要競賽項目的特色。
- 籌備委員會應準備二份該紀錄影片(一份為PAL,一份為NTSC)送達DEAFLYMPICS。紀錄影片需具國際音效音軌配音規格,以便再加配其它國文字字幕及口語配音。
- 準備二份該紀錄影片中的英文旁白文字內容連同紀錄影片送達DEAFLYMPICS。
- 與運動員和DEAFLYMPICS官員的訪談,均須配有英語的同步翻譯影音。
上述事項若有省略,DEAFLYMPICS會嚴格地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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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兩份SP Betacam 的紀錄影片原版母帶(一份NTSC和一份PAL)必須先經DEAFLYMPICS 審查。未獲得DEAFLYMPICS書面文件審定通過前不得進行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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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擔任轉播的業者可以製作該紀錄影片,但依照主辦城市、籌備委員會與DEAFLYMPICS之間的合約,紀錄影片所有權歸DEAFLYMPICS。然基於使用安排、廣播放送的後續約定均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一年和DEAFLYMPICS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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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
未取得DEAFLYMPICS書面認可前,製作公司不得與世界上任何電視或廣播公司進行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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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
基於DEAFLYMPICS和籌備委員會之間的契約,製作人必須明瞭DEAFLYMPICS對該紀錄影片的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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