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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奧運規章DG1-DG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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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1.準則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宗旨如下:

  • 展現聽障運動員健全的身心健康。
  • 提供聽障人參加優質的體育競賽。
  • 提供來自全世界的選手四年一次同場競賽的機會。
  • 宣導DEAFLYMPICS信念至全球,營造友好和善的聽障人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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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2.概述

  A.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夏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與冬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每兩年交叉舉辦。
  B.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不得延至次年舉行,亦不得與奧林匹克運動會(Olympic Games)同年舉行。
  C.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主辦國並不事先指定,而是由候選的國家協會向DEAFLYMPICS會員大會提案申辦。
  D. 夏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不得超過十天,冬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不得超過七天。開幕典禮與賽前表演節目以及資格選拔賽不包含在內。
  E.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一切權責均歸屬DEAFLYMPICS。DEAFLYMPICS得將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相關權利(益)授權辦理。
  F. 經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同意,DEAFLYMPICS財務長於徵求主辦國家之前應詳列主辦國在宣布取得承辦資格後三個月內需負擔的授權費用。
  G.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並非國家之間的兢爭,比賽成績上不會就國家等級作分類註記。
  H. 參加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運動員資格限制如下:
    (a) 聽障優耳聽力損失55分貝以上。(ANSI於1969年的標準:三音頻500、1000和2000Hertz 之平均值)
    (b) 必須是DEAFLYMPICS會員國的公民。
    (c) 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期間不得使用任何聽力輔助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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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3.申辦程序

  A. 申辦夏季或冬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國家協會必須在 DEAFLYMPICS 會員大會召開的前一年之五月一日前遞交申辦城市與日期的相關資料至DEAFLYMPICS秘書處。申辦冬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則必須在DEAFLYMPICS會員大會召開的前一年之十一月一日。審理申辦的DEAFLYMPICS會員大會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的前六年召開。
  B. 申辦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手續必須取得下列組織的支持認可證明:
    (a) 中央政府(或主管部會)。
    (b) 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
    (c) 申辦的國家聽障運動協會。
  C. 申辦送件截止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並在截止日至少六個月之前公告。
  D. 必須在正式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的六年之前的DEAFLYMPICS會員大會中審理,正式決定。
  E. 申辦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必須明確包括以下二項資料:
    (a) 提議的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城市和日期。
    (b) 目前申辦城市的食宿、當地交通等相關費用。
  F. 承辦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國家協會必須簽署一份合約,同意遵守DEAFLYMPICS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競賽規章。
  G. 申辦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國家協會必須提供食宿給DEAFLYMPICS主席或其代表前往勘察訪視舉辦城市的場地設施。場地勘察訪視必須與申辦比賽同一城市而且日期必須與申辦比賽同一月份。
  H. 如果DEAFLYMPICS沒有收到在DG3 列出規定B、C和D的文件,則將不安排這項場地勘察訪視。
  I. DEAFLYMPICS會員大會中,由符合資格的國家協會會員國投票,以多數決通過並列入記錄後,宣布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國城市的決定。
  J. 如果在第一輪的投票中,沒有任一申辦國得到多數選票,則必須進行第二輪的投票。由獲得最高票者取得主辦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資格。
  K. 投票中如果有平手的情況,則由兩個申辦的城市進行五分鐘簡報並回答相關問題後,進行最後投票表決。如果仍然是平手,則將二個申辦城市名單置於黑箱中,由DEAFLYMPICS主席抽出一個,決定成為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主辦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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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4.籌備委員會

  A.

獲得主辦權之國家協會於宣布取得主辦權的六個月之內成立籌備委員會。並由其代表負責統籌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

  B. 籌備委員會應由有豐富管理經驗的人士組成(含聽人、聾人)。籌備委員會可經由書信、電話、傳真與電子郵件與DEAFLYMPICS秘書處直接聯絡。
  C. 籌備委員會可成立中央秘書處,建立電話 / 傳真和電子通訊等設施。這些聯絡的號碼資料可以印在籌備委員會的信紙頁首或刊登在官方網站上。
  D. 籌備委員會有權責辦理推動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並且必須與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建立管道,以便支援籌備委員會的業務。
  E. 籌備委員會必須與相關的國內體育協會組織聯絡,並與其官員討論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的賽程安排。
  F. 籌備委員會可委託一個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旅行社,協助所有參賽隊伍的旅遊和住宿需要。此旅行社應提供傳真、電子郵件及電話號碼。受委託代理旅遊和住宿服務的旅行社應該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的前兩年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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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5.籌辦進度報告

  A. 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所要求的籌辦進度報告必須在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送交DEAFLYMPICS秘書處,一直到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行的前一年。
  B. 籌備委員會可能會被要求派員出席DEAFLYMPICS的執行委員會,報告籌備進度。
  C. 有完整細節的比賽技術報告及比賽組織報告,必須分別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行的至少前兩年及前四年送別陳報DEAFLYMPICS會員大會。
  D. 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結束後,應備妥一份總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a) 各項競賽成績。
    (b) 競賽成績之評比。
    (c) 財務報表。
    (d) 統計資料包含參賽者、隊職員、各國觀眾人數、運動員或觀眾之性別比例。
    這份總報告書應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結束後的一年之內陳報DEAFLYMPICS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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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6.正式邀請

  A.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受邀對象由DEAFLYMPICS及籌備委員會分別寄發通知,而且這些邀請應該包含所有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所核可的比賽項目。
  B. 所有的文件包含邀請函、比賽項目、報名表、賽程、海報以及徽章、獎牌、獎狀上,都必須加上DEAFLYMPICS的字樣及圖案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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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7.賽程

  A. 各單項比賽項目的DEAFLYMPICS技術委員必須在運動會前六個月審定該項競賽賽程。所有的夏季和冬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項目,必須是在運動會之前四年所召開的DEAFLYMPICS會員大會中所通過決定的競賽項目。
  B.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競賽項目必須受限於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之項目。
  C. 籌備委員會必須與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商議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競賽日期。必須排除可能與DEAFLYMPICS所承認的其它體育活動有所衝突,並且要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前兩年確定。
  D. 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至少前一年確定各夏季和冬季運動會的競賽賽程。而且,執行委員會要就DEAFLYMPICS會員大會所做的決議以及 DEAFLYMPICS技術委員所提出的改進意見和國際奧委會的規則進行考量評定。
  E. 所有體育和活動必須要有來自至少三個區域聯盟的至少五個國家會員國參加才會正式舉辦。如果任何一個項目少於四個國家或是少於三個區域聯盟參賽,則該項體育和活動會被取消。如果某一項目被取消,DEAFLYMPICS秘書長必須在初次報名截止後的十四天之內或是最後報名截止後立刻通知受到影響的國家協會。
  F. DEAFLYMPICS必須在報名截止日期之後的十四天之內通知受到影響的國家協會和籌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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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8.競賽項目的增減

  A. 新的競賽項目可增列入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但是必須先經過一屆列為表演賽項目。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可以向會員大會提議將該競賽項目加入下屆的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而此提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新的競賽項目必須至少舉辦過一次世界聽障錦標賽。
   

(b) 如果新的競賽項目沒有舉辦過世界聽障錦標賽,則必須在最近三年之內舉辦過有8個國家以上的男子女子代表隊均參賽過的國際競賽。

    (c) 申請新的競賽項目必須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前五年提送DEAFLYMPICS秘書長。
   

(d) 在技術委員專案會議評估過新的競賽項目申請之後,即向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提報推介意見。

  B. 如果有任一運動項目在連續三屆的夏季或冬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都未舉辦,則可將其刪除。
  C. 夏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項目必須有來自三個區域聯盟的十二個國家實際在活動。冬季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則必須有來自三個區域聯盟的六個國家實際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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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9.參賽

  A.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所有參賽者必須誠實、公平參加競賽。
  B. 不得因種族、宗教、性別或政治因素,歧視任一協會或個人。
  C. 參賽者如果變更其國籍,則只能以他新取得的護照國籍參賽。
  D. 除了國際體育協會有明確規定之外,沒有參賽的年齡限制。
  E. 參賽者必須在報名表上由該協會主席與秘書長簽署,宣示如下內容:
    「我們,謹此簽署宣示我們已讀過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參賽資格說明並且願意遵守。我們並且同意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接受有DEAFLYMPICS認可授權的使用目的,願意被拍照和攝影。」
  F. 除非完全遵守上述規定,否則不得參賽。
  G. 只有正式的DEAFLYMPICS會員國才能參加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競賽。
  H. 每一個國家協會可以為其代表隊依照每三位運動員配一位隨行職員,另外在各項競賽項目可以各加一位領隊。這些職員並不包含兩位參加DEAFLYMPICS會員大會的會議代表。
   

每隊可以包含下列職員:

   
  • 隊經理/負責人/領隊
  • 副經理/負責人/領隊
  • 副隊長/體育經理/領隊
  • 教練
  • 副教練
  • 按摩師/訓練員
  • 醫官/醫師/急救人員
  • 物理治摩師/護士
  • 行政助理/行政主任
  • 翻譯員
  I. 隨行職員人數如果超出規定,則列為觀光客或觀眾。這部分的人員,DEAFLYMPICS不承認他們是正式的DEAFLYMPICS參賽隊的職員。
  J.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報名表格由DEAFLYMPICS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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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10.識別證

  A.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必須提供識別證給每一位參賽者及隊職員。
  B. 識別證必須包含下列詳細資料
   
  •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日期與地點。
  • 姓氏。
  • 名字。
  • 國籍(若為DEAFLYMPICS執行委員會委員或DEAFLYMPICS技術委員則免列)
  • 生日(僅限參賽者)
  • 運動項目(僅限參賽者及一些相關人員)
  • 職稱(官方所需的職員,例如:經理、教練、翻譯員和其它相關人士)
  • 一張六個月以內的照片。
  C. 各國家協會要確認籌備委員會所提供的識別證上資料是否正確。
  D. 各國協會也必須依照籌備委員會的規定寄交參賽選手和隊職員之相片給備委員會。在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賽之前二星期,要將相片及報名表資料送交DEAFLYMPICS秘書處。
  E.

籌備委員會可以在識別證上加註文字代號,或顏色以利辨識。非經籌備委員會同意,不得擅自修改識別證。

  F. 識別證讓參賽者得以進出場地,若未配戴則不得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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